(2014)锡刑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宋鑫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2026号罪犯宋某,男,1994年11月18日生,镇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京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因该罪犯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某服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12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本院对罪犯宋某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奖励,受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天(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冯大钧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