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朱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兵与管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兵,管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高兵。被告管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兵与被告管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