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闫翠香与青岛康瑞津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香,青岛康瑞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闫翠香。被执行人青岛康瑞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风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翠香与被执行人青岛康瑞津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案款人民币14857.02元于2014年6月份支付申请人,执行费123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李恒义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乔培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