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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5月7日以“争议宅基地界畔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本院退付原告100。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