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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任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