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丽萍与薛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萍,薛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69号原告崔丽萍,女,1978年6月5日出生。被告薛乃杰,男,汉族。原告崔丽萍与被告薛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北商初保字第24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原告崔丽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因原告对此案件已撤回申请,要求解除冻结其个人存款账户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丽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