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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邵士言,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邦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邵士言和郑邦玉、被告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甲诉称:2012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时日很短,对双方情况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半个月余,发现被告具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必须吃药才能控制基本病情。之后,原告外出打工未归。被告一家多次上门对原告家人进行殴打、辱骂。称被告精神病是在原告家所得,必须赔偿巨额现金才能离婚。原告一家为此多次受伤并报警。现因被告隐瞒重大疾病,原、被告双方毫无感情基础,特向贵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准离婚。被告邵某乙在庭审中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邵某丙。现在,长子邵某丙仍然处于哺乳期,原告无权起诉离婚。另外,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双方仍然存在和好可能。同时,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也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子邵某丙。现原告认为被告隐瞒重大疾病、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存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子邵某丙,现被告邵某乙分娩后还未满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邵某甲不得起诉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