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某菊与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菊,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魏某菊,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某,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菊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颖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