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满笑文与刘华、王巨民、牟正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笑文,刘华,王巨民,牟正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699-1号原告满笑文,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华,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巨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牟正鑫,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申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原告满笑文诉被告刘华、王巨民、牟正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满笑文与被告刘华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调解,故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笑文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