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柳礼军与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礼军,陆海霞,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柳礼军,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原告陆海霞,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健(受两原告共同委托)。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太湖大道2288号华仁逸景国际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礼军、陆海霞与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礼军、陆海霞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柳礼军、陆海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礼军、陆海霞撤回对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29元,由原告柳礼军、陆海霞负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代理审判员 贾 俊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