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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余自乔诉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自乔,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余自乔,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自乔,执行董事。关于申请人余自乔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隆昌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的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银行存款予以继续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余自乔请求继续冻结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的存款予以继续冻结,冻结金额以52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邱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