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圣通物资经销处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圣通物资经销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圣通物资经销处。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圣通物资经销处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约定管辖法院,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圣通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松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