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白凤金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凤金。上诉人白凤金要求确认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特岗提前退休行为违法,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上诉人养老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西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以起诉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为由,裁定对白凤金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白凤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凤金要求确认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上诉人特岗提前退休行为违法,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对于确认违法案件,本院已依法作出(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不予受理,因此上诉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亦不应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