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于立霞与何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霞,何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于立霞,女,生于1978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何林杰,男,生于1991年7月23日,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立霞与被告何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立霞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霞撤回对被告何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于立霞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