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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于立霞与何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霞,何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于立霞,女,生于1978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何林杰,男,生于1991年7月23日,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立霞与被告何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立霞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霞撤回对被告何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于立霞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