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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