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