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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跃勇与马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勇,马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尚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跃勇,1964年7月8日,农民。被告马秀平,农民。原告刘跃勇诉被告马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勇提供了被告马秀平送达地址和电话号码,被告马秀平接电话但被告不回来应诉,并且被告不在户籍地尚义县大青沟镇大青沟村居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马秀平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马秀平直接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跃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边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