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将该案件定于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张国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