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将该案件定于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张国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