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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樟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逮捕,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4)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8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鄢某某驾驶闽ARC1**号二轮摩托车,由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往永泰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永泰城关龙峰园江滨公园附近路段时,碰撞相对方向行驶的粤B0CB**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鄢某某当晚被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87㎎/100ml。另查明,被告人鄢某某因之前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自动向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被告人鄢某某又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鄢某某与吴某某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鄢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做为粤B0CB**号车修理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抽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函,证人鄢某、吴某某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并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予被告人鄢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鄢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道标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鲍燕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0)”刑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133)”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HYPERLINK”javascript:SLC(150009,0)”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0)”刑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133)”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HYPERLINK”javascript:SLC(150009,0)”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