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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城民初字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城民初字01816号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陕西省咸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庆人民陪审员  刘纯静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