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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桂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98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法定代表人李荣奎,男,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桂俊。系武汉市黄陂区古鼎商务旅店店主。案由:征收垃圾卫生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容环征决字(2013)第400032号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13年7月2日作出的陂容环征决字(2013)第400032号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俊平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晏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