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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二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洪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二初字第01062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全,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怀民。被告:陈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