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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管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管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法定代表人薛永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艾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太阳纸业公司)不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8月15日签订《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DGJ75/3.82循环流化床锅炉合同书》所订购的设备系通用设备,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沅江市,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07年8月15日,金太阳纸业公司和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西能源公司)签订《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DGJ75/3.82循环流化床锅炉合同书》(简称《锅炉合同书》)一份,约定华西能源公司向金太阳纸业公司提供DGJ75/3.82循环流化床锅炉,并约定合同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还签订《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对所提供锅炉的技术规范、设计条件和环境条件、技术特点等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金太阳纸业公司和被上诉人华西能源公司签订的《锅炉合同书》和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认定该合同虽表现为买卖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本案的承揽加工地在华西能源公司所在地,属自贡市沿滩区辖区范围,故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金太阳纸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精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