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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烟台海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海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鑫海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海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郑弘,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烟台鑫海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炳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烟台鑫海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调查,被执行人烟台鑫海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