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破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破字第1-7号申请人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住所地岳阳县中洲乡铜盆村。法定代表人周旭军,私营独资企业主。2013年11月24日,申请人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以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月7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申请人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系周旭军以自己的名义在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因其管理不善,现已严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周旭军因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而获刑。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申请人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的大部分债务是因周旭军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而形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岳阳县中洲铜盆福利硅砂矿破产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伍定审判员 龙永雷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胥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