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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德国与陈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国,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0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国,市民。被执行人:陈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所有的鲁P×××××号车辆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