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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执字第5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肖代彬,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叶某某,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2-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本院(2014)资中非执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2-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1148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刘某某、叶某某已付18000元,剩余的96852社会抚养费同意分期给付,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2-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