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XX被告潘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0688号原告潘XX,男,1975年3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陆XX(系原告之妻),1978年7月2日生。被告潘XX,男,1986年3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XX撤回对被告潘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悦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