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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双进与被告刘红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进,刘红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442-1号原告刘双进,男,生于1958年12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丽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红伟,男,生于1989年6月10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牟山路北滨河路南百利—未来铭郡17#楼9号商铺。原告刘双进与被告刘红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双进已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红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L6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红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L6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