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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执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徐国伟申请执行胡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伟,胡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伟。被执行人胡立琼。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徐国伟申请执行胡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胡立琼早已不在委托法院提供的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2栋1单元702室居住,现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本案退回委托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国伟依据(2011)汉巡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立琼民间借贷纠纷(2014)鱼执字第92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明权审 判 员  李大光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代书 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