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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邦业、高二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邦业,高二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邦业,男,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张琳、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二耀,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邦业因与被上诉人高二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邦业的委托代理人张琳,被上诉人高二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8元,李邦业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