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邦业、高二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邦业,高二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邦业,男,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张琳、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二耀,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邦业因与被上诉人高二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邦业的委托代理人张琳,被上诉人高二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8元,李邦业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