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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与罗光学、刘润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罗光学,刘国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一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楼。负责人张鸿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光学,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润,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谦代理审判员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