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润国与李春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国,李春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国,男,满族,1951年1月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春昌,男,汉族,56岁,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润国与被执行人李春昌(2014)永民执字第1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10254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逸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