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海鑫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秀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荣华南路中冀大厦A座1002。法定代表人李会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中,男。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贯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