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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俞社生、王世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俞社生,王世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俞社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世画,个体工商户。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俞社生、王世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临兰商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俞社生、王世画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