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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金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龙民初字第76号原告:黄金贵。委托代理人:刘扬智,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贵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贵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贵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金贵负担。审判员  李满朝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冯泽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