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九松与姚立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九松,姚立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604号原告:于九松,男。被告:姚立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九松与被告姚立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九松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九松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