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甲。(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