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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甲。(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