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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审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志山、韩雪飞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志山,韩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芗执审字第62号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庆涌,局长。委托代理人蒋碧珠,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曙燕,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政府干部。被申请人谢志山,男,1974年03月1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韩雪飞,女,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申请人谢志山、韩雪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漳芗芝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1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给予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4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千分二滞纳金。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芝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1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谢志山、韩雪飞,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芝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1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芝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1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谢志山、韩雪飞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征收社会抚养费54000元。三、被申请人谢志山、韩雪飞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杨志忠审 判 员  黄东平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舒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