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吕琦、干良儿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吕琦,干良儿,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保字第48-1号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58-280号。负责人:黄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胜利,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琦,被申请人:干良儿,被申请人: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俞小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甬慈保字第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200000元范围内解除对下列财产的查封、冻结: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吕琦名下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干良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