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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784-1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在大赵邱信用社账号为2349的存款60000元、账号为2378的存款110000元、账号为2393的存款10105.0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某在大赵邱信用社账号为2349的存款60000元、账号为2378的存款110000元、账号为2393的存款10105.0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惠审判员  庞军兴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