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784-1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在大赵邱信用社账号为2349的存款60000元、账号为2378的存款110000元、账号为2393的存款10105.0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某在大赵邱信用社账号为2349的存款60000元、账号为2378的存款110000元、账号为2393的存款10105.0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惠审判员 庞军兴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