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56年10月18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42年7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已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