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刘德国组织卖淫罪,刘德国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705号罪犯刘德国,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199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属累犯。2011年12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德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德国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3年3月、2013年1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德国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德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