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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2014)宾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葛玖容诉被告吴福顺、李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玖容,吴福顺,李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葛玖容,男。被告吴福顺,男。被告李春芬,女。原告葛玖容诉被告吴福顺、李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天昱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莫伟康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玖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福顺、李春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玖容诉称,被告吴福顺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定于当年6月19日归还。被告吴福顺出具有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葛玖容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定于2012年6月19归还,借款人吴福顺,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19日。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吴福顺、李春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春芬与吴福顺是夫妻关系,故李春芬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吴福顺与被告李春芬是夫妻关系。被告吴福顺、李春芬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由于被告吴福顺、李春芬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福顺与被告李春芬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福顺以经营木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定于同年6月19日归还。被告吴福顺未按约归还,借款时,被告吴福顺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为据。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吴福顺、李春芬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吴福顺向原告葛玖容借款21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葛玖容为据,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后,被告吴福顺未按约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付问题,由于原、被告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逾期利息的支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原告要求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春芬是否负有还款责任问题,由于被告吴福顺与被告李春芬系夫妻关系,被告吴福顺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葛玖容借款,但借款是在被告李春芬与被告吴福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而且被告李春芬不到庭应诉,也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被告吴福顺的个人债务,被告吴福顺所负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李春芬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福顺返还原告葛玖容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止);二、被告李春芬对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吴福顺、李春芬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天昱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莫伟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