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邓星光与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星光,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星光,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花园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梁丽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纲玲,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上诉人邓星光与被上诉人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星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立群,被上诉人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基本事实不清:1、上诉人邓星光在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分别为多少?2、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将其对邓星光的债权转让给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的书面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邓星光?3、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转让给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基于以上事实没有查清,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40元,退回上诉人邓星光。审 判 长 曾海利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