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与王金荣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金荣。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金荣你处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