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万淑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万淑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7号。负责人张玉学,总经理。被告万淑芝,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万淑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淑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杜同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