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赤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舒阿庆与梁中友、王志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阿庆,梁中友,王志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阿庆,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梁立新,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原,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中友,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永,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国瑞,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舒阿庆因与被上诉人梁中友、王志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2)敖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2)敖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