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文铿与权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铿,权明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244-1号原告陈文铿,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明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铿与被告权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铿于2014年5月7日以其与被告权明军达成协议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陆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