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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2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凌燕与王少东、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燕,王少东,赵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298-2号原告陈凌燕。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王少东。被告赵丽敏。委托代理人赵纪福,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系赵丽敏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凌燕诉被告王少东、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凌燕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代理审判员  许 跃人民陪审员  钱汉珠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钱佳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