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2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凌燕与王少东、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燕,王少东,赵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298-2号原告陈凌燕。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王少东。被告赵丽敏。委托代理人赵纪福,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系赵丽敏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凌燕诉被告王少东、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凌燕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代理审判员 许 跃人民陪审员 钱汉珠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钱佳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