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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宝喜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喜,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宋宝喜,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喜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划拨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民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